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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唐敏寶

聲請人
陳長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4月3日 5,000元 BG2465280  002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日 5,000元 BG2465281  003 柏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香蘭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日 5,000元 BG246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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