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婉玉

聲請人
長霖續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曾千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107年6月13日 100,000元 6046444  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曾千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107年6月13日 100,000元 604644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