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6號
- 原告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俊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价律師
- 被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 被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共識,請求再開辯論,併利作成和解筆錄,是本院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