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相 對 人 北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至111年4月20日陸續與相對人締結自動化系統設備之6項買賣契約,伊已給付價 金共新臺幣(下同)1260萬840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完成交付,已陷於給付遲延,經伊定期催告仍不履行,伊主張解除契約。伊已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返還價金1260萬8400元,另請求相對人賠償因契約給付遲延而生之損害及所失利益共775萬1027元。參相對人之設立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 之工廠地址不同,顯見故意隱匿真實營業處所,恐係為藏匿資產,且實際營業之工廠地址,另有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所營項目與相對人雷同,相對人恐係利用親友名義設立第三人公司,企圖隱匿或移轉財產,相對人顯有逃避債務並另謀藏匿財產之意圖。另相對人之關係企業亦對其他公司有違約情事,顯見相對人營運出現問題,而相對人之登記資本總額僅300萬元,日後變動存款、現金之可能性無法排除,且已 知悉將遭受求償,極有可能為規避責任而有脫產之情,縱伊日後獲得勝訴判決,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為保障伊之債權,請求裁定准伊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於2035萬942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均屬之。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報價單、合約書、付款資料、物件明細及交貨狀況、律師函、Google街景圖等件為證,雖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重 訴字第138號解除契約事件卷宗查閱無訛,然查聲請人提出 之上開資料僅足釋明假扣押之請求;聲請人就相對人有否假扣押之原因,僅謂「相對人之設立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之工廠地址不同,顯見故意隱匿真實營業處所,恐係為藏匿資產,且實際營業之工廠地址,另有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所營項目與相對人雷同,相對人恐係利用親友名義設立第三人公司,企圖隱匿或移轉財產,相對人顯有逃避債務並另謀藏匿財產之意圖。另相對人之關係企業亦對其他公司有違約情事,顯見相對人營運出現問題,而相對人之登記資本總額僅300萬元,日後變動存款、現金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等語。然 相對人之設立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之工廠地址不同或相對人之關係企業是否對於其他公司有違約情事,與相對人之資力並無必然之關聯,無從以此即認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事,且聲請人就其主張相對人知悉將遭受求償極有可能脫產乙節,並未提出得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是否有假扣押之原因,難謂已為適法之釋明。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自難認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存在。故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既未為任何釋明,即不得以供擔保方式補該釋明之欠缺,其聲請假扣押,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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