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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原告
    謝岳勳謝亞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岳勳 謝亞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逸工程有限公司、紀俊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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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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