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13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暨緊急處置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熊祥雲

抗告人
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人謝憶箖
相對人
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多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謝碧菁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暨緊急處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