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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2號

聲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悌愷

聲請人
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相對人
何耀仁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錢以外之請求,因其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4第1項、第2項規定,可知假處分之聲請,如訴訟已繫屬者,由繫屬本案之法院管轄。且依同法第526條、第284條,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對於本案已繫屬者,倘該本案因不合法(如未繳納裁判費)而被駁回者,因該假處分聲請本案業經駁回,則該假處分聲請之請求已經消滅,自應認當事人已無法釋明假處分之請求且已無假處分之必要,而應駁回該假處分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同時提起本案訴訟,本院分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案件審理,然因聲請人未繳納本案訴訟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於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此有該本案訴訟民事卷可憑。故就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應認聲請人對於假處分請求已無法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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