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廖聖民
- 法定代理人葉啟昭
- 原告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益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相 對 人 劉益村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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