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8號
- 聲請人
-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啟昭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相對人
- 劉益村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全字第98號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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