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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8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廖聖民

聲請人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相對人
劉益村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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