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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廖聖民
  •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 原告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益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相 對 人 劉益村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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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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