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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呂麗玉

聲請人
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娟
相對人
胡妙庄即和來建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3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請求已成立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兩造已就本案請求成立和解,業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建字第64號、111年度全字第13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31號卷宗查閱無誤。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而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4號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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