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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廖聖民

再審原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敦仁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再審被告
蔡哲夫
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參加人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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