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悌愷李宜娟呂麗玉

再審原告
順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彬汽車貨運股分有限公司、陳學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6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程序所應核定者為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19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