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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0號

聲請暫時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昀儒

聲請人
魏瑞泉
相對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玲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5款、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231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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