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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 上訴人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家琛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 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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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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