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家琛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