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寅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直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琛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訴訟代理人黃世直如確受上訴人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