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8號
- 聲請人
- 黃致瑋
- 聲請人
- 林羽峖
- 相對人
-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關於聲請人「黃致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致瑋」;「林雨峖」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羽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