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陳佳伶
- 法定代理人賴昱銓
- 原告黃致瑋、林羽峖
- 被告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黃致瑋 林羽峖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關於聲請人「黃致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致瑋」;「林雨峖」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羽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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