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5號
- 聲請人
- 余承
- 聲請人
- 文原睿
- 聲請人
- 王勝利
- 聲請人
- 賴育佐
- 聲請人
- 戚家溱
- 聲請人
- 張云昇
- 相對人
-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3年4月11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余承新臺幣52,136元,聲請人文原睿新臺幣57,417元,聲請人王勝利新臺幣169,994元,聲請人賴育佐新臺幣127,497元,聲請人戚家溱新臺幣109,230元,聲請人張云昇新臺幣13,801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4月11日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進行調解,於113年4月1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4月11日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