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俊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李俊毅 孟冠儒 陳紫淋 賴廷昌 郭毓芸 鄭一飛 謝一誠 黃芷菲 相 對 人 格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下同)113年2月2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199H0067)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 「112年12月工資」欄、「113年1月工資」欄及「資遣費」欄所 示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113年2月2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112年12月工資」欄、「113年1 月工資」欄及「資遣費」欄所示各項目金額。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3年2月2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各項目金額,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199H0067)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附表: 當事人 112年12月工資 113年1月工資 資遣費 李俊毅 26,732元 - 9,696元 孟冠儒 25,962元 - 7,910元 黃芷菲 24,752元 - 5,346元 陳紫淋 25,165元 - 3,684元 賴廷昌 24,312元 - 2,777元 郭毓芸 36,511元 17,873元 82,557元 鄭一飛 5,991元 - - 謝一誠 9,613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