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江嘉彥、祥大清潔有限公司、沈性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江嘉彥 相 對 人 祥大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性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4月1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45B188)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844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差額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844元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於113年4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25,844元,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45B188)、存摺內頁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