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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4號

勞資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昀儒

聲請人
蔡啟仁
相對人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第一項聲明請求金額及繳納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繳納聲請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勞資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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