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16號
- 原告
- 黃璽儒
- 被告
- 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4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判決內容業已完成,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