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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1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黃璽儒
被告
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4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判決內容業已完成,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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