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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1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黃璽儒
被告
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58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1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2,7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受僱於被告,擔任維修及操作員兼司機,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被告因經營困難,未全額給付原告113年1月、2月工資,原告遂於113年3月6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被告則於同日開立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5款為離職原因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告年資為3月又17日(109日),被告尚積欠原告同年1至3月份工資5萬6,647元、預扣勞健保費4,022元、資遣費4,917元,合計為6萬5,586元,並應補提繳7,193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且上開請求被告至遲於113年4月5日起應負遲延責任。為此,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萬5,586元,並應補提繳7,193元至原告之勞退專戶。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資料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供本院審酌,是前開事實應堪信為真,被告即應給付原告6萬5,586元,及提繳7,193元至原告之勞退專戶。

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書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次按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定有明文。再按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權,均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最遲應自113年4月5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萬5,586元及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補提繳7,193元至原告之勞退專戶,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依法應由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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