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黃渙文
- 上訴人劉泳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劉泳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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