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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吳昀儒

  • 原告
    陳羿伸
  • 被告
    謝永興即東呈鷹架工程行即新東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41號原 告 陳羿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謝永興即東呈鷹架工程行即新東工程行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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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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