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力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被告
劉兆琪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資遣費,乃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下稱前案)認定之被告平均工資為計算之依據,則前案判決之認定將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準此,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