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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吳昀儒

  • 當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原告追加請求金額,致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勞工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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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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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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