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恆笠工程有限公司、謝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原告追加請求金額,致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勞工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