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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3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董惠平董惠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黃素麗
被告
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3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靖嵐到庭關係人如下: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440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5,4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董惠平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廖于萱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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