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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5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李姵嫺
被告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苙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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