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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羅順錦
被告
歆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梓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52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2紙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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