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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吳昀儒

                  113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吳博宇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交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20元,惟因原告嗣後撤回起訴,依法原應退還2/3裁判費(亦即僅需繳交1/3之裁判費為1,506元),但再扣除上開已繳交1,000元,亦即原告尚應補繳交506元(計算式:1,506-1,000=506),為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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