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致誠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為原告莊孟茜、被告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本件上訴人黃致誠雖為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黃致誠個人並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請陳明本件上訴人是黃致誠或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48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