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恆笠工程有限公司、謝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4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擴張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95,9355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交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