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4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吳俞穎
- 被告
-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擴張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95,9355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交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44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擴張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95,9355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交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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