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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黃渙文陳佳伶許仁純
  • 法定代理人
    林晴萱、李宏達

  • 當事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鋮豐建設有限公司陳敏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晴萱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視同上訴人 鋮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達 被 上訴人 陳敏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鋮豐建設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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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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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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