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曾繼增、潔瑞清潔有限公司、王瑞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曾繼增 相 對 人 潔瑞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 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請求金額,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後繳納聲請費;該裁定已於113 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㈡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2紙、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