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0號
- 聲請人
- 曾繼增
- 相對人
- 潔瑞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請求金額,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後繳納聲請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㈡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2紙、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