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壬德、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薛忠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陳壬德 被 告 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銘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000元(計算式:37,100元×12個月×5年=2,226,0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5 ,885元(均為加班費)。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2,241,885元(計算式:2,226,000元+15,885元=2,241, 8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基此,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517元(計算式:23,275元×2/3=15,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58元(計算式:23,275元-15,517元=7,75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