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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
    賴國書

  • 原告
    陳澄裕
  • 被告
    宇晟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澄裕 相 對 人 宇晟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書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89元(含民國112年12月至113年1月積欠工資89,130元、資遣費11,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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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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