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乙○○
被告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下所示不合法定程式事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被告丙○○之住所或居所。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又本院因無被告之電話,致無法聯絡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