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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陳莉芸

  • 原告
    郭慧宜
  • 被告
    詠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郭慧宜 被 告 詠遠股份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安昕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莉芸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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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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