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即聲請人
廖晨傑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即相對人
來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仲佑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即聲請人(下稱原告)提起訴訟暨聲請勞動調解,應依聲請勞動調解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0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暨聲請調解狀繕本送被告即相對人(下稱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