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85號
- 原告
- 鐘珮諼
- 被告
-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鍾珮諼」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珮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