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80號
- 原告
- 王偉
- 被告
-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惠蘭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欄位記載「新臺幣(下同)66,000元附加勞健保損失及上開金額之利息」,惟訴之聲明欄位記載「符合勞資爭議第13條資格並受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處理本案調解不成立,故請求聲請民事訴訟確立勞資關係並給付113年5月工資」等語;另於事實及理由欄位記載:公司未規定發放5月薪資66,500元及4月份1,000元,共計67,500元(見起訴狀〈勞資爭議〉),顯見原告起訴請求金額前後不一,且請求項目及各金額均不明確,依上開法規規定,請原告應以書狀補正。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請求金額,自行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