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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03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王宜脡
被告
甲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41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不存在,雖為財產權涉訟,惟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計十分之一(即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10萬3,370元(均為工資),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3年11月21日,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5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5萬3,894元(計算式:0000000+103370+524=1,753,894),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訴訟標的金額為175萬3,894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為1萬2,283元(計算式:18424*2/3≒12,283)。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1元(計算式:00000-00,283=6,14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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