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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2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宥愷

原告
陳詩欣
被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弘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812元(含加班費51,663元、國定假日工資11,468元、特休未休工資3,501元、獎金比例不當調降損失237,040元、預扣之銷售獎金31,834元、不公平拆分獎金損失90,306元及業務介紹獎金3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之標的為加班費、國定假日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預扣之銷售獎金,合計標的金額為98,4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3元(計算式:4,960元-667元=4,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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