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劉文淵
- 原告
- 劉泓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柳國偉律師
- 被告
-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鵬
陳俊茂律師
鍾柏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2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下稱另案)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另案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