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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清洲陳佳伶陳宥愷

原告
劉文淵
原告
劉泓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國偉律師
被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志鵬

陳俊茂律師

鍾柏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2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下稱另案)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另案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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