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啟志
廖駿誠
陳德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聲明所載,對前揭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752元(計算式:20,502元+6,750元×3人=40,75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