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原告
- 何嘉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詠善律師
- 被告
- 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煥湘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子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3 年10月31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事件因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