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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何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告
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3 年10月31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事件因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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