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 反訴原告
- 登鼎企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資心
- 訴訟代理人
- 吳憶如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戴國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9,434元(本院卷第16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戴國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9,434元(本院卷第16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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