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歆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麗鈴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7,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