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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佳伶

上訴人
即被告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歆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麗鈴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7,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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