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陳佳伶
- 當事人鄭穎慧、洪枋騂、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原 告 鄭穎慧 訴訟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紀孫瑋律師 被 告 洪枋騂 被 告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尉 訴訟代理人 陳勇勝 沈苑榆 簡宜衡 張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兩造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侵害之「人格權」內容(除名譽權、隱私權外)為何? ⒉原告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 ㈡被告洪枋騂部分: 被告洪枋騂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 況為何? ㈢被告業泓公司部分: 陳報就系爭申訴案對被告洪枋騂進行訪談之日期、問答紀錄 上簽名之日期、員工違紀處理提報表簽名之日期,分別為何?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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