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煦 唐偉庭 高崇澤 劉鎧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仲昊即諾斯摩托商行因113年度勞訴 字第2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115元(上訴人王煦495,343元、唐偉庭170,133元、高崇澤265,192元、劉鎧維101,447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296元(計算式:16,944元×2/3=11,2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48元(計算式: 16,944元-11,296元=5,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