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煦
唐偉庭
高崇澤
劉鎧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仲昊即諾斯摩托商行因113年度勞訴
字第2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115元(上訴人王煦495,343
元、唐偉庭170,133元、高崇澤265,192元、劉鎧維101,447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296元(計算式:16,944元×2
/3=11,2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48元(計算式:
16,944元-11,296元=5,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