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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煦

唐偉庭

高崇澤

劉鎧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仲昊即諾斯摩托商行因113年度勞訴

字第2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2,115元(上訴人王煦495,343

元、唐偉庭170,133元、高崇澤265,192元、劉鎧維101,447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296元(計算式:16,944元×2

/3=11,2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48元(計算式:

16,944元-11,296元=5,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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