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黃義現
- 訴訟代理人
- 易佩萱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健峯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錦園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6月2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3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因適逢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所定之補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